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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留遊學相關問題

A: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貸款規定,學生出國須全時修讀碩、博士學位,故在學期間有任職情形或是在職進修者,不可申請本貸款。

A:本辦法碩士學位寬限期最長二年,唯配合留學生碩士班實際修讀年限,亦有留學生與承貸銀行所約定寬限期唯一年者。若留學生就讀時未能於一年期限內畢業,得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向銀行申請延長契約所約定之寬限期,但最長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鎖定碩士班寬限期二年。

A:本貸款最長年限不受寬限期提前屆滿影響。

A:可以。留學生可於貸款期限尚未到齊前,分次或一次清償本貸款。

A:本貸款撥款方式依本辦法第三條辦理,惟貸款金額應於撥款後全額於承貸銀行結匯,含提領外幣現鈔、旅行支票、外幣匯款或匯款至留學生指定之外國帳戶。

A: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貸款應檢附證件提及之「原則同意入學證明」,僅於須提供財力證明條件者。

A:如入學許可明定須先就讀語言課程或通過語言測驗方可就讀,即視為有條件式入學,不得申貸。應在完成語言課程或通過語言測驗後,始得依本辦法申請貸款。

A:有關留學生及保證人之資格、信用紀錄審核及其他相關事宜,除依本貸款辦法規定外,依各該承貸銀行規定辦理。

A:本貸款家庭年收入標準之界定是以家庭年收入所得之總額為依據(包含薪資、利息、股息等),並不包含不動產等財產。

A:各類收入均有應稅及免稅部分。申請本貸款時仍應提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據以認定。

A:就讀大陸地區及港澳大學校院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A:本辦法是為鼓勵學生出國進修,增建廣聞。若留學生所就讀之大學校院如是在他國所設之分校或攻讀遠距離教學之學位,不得申請本貸款。

A:可以。但如果留學生之貸款仍在寬限期內,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原貸款本金仍可至寬限期屆滿起償還。

A:本貸款是專供出國就讀碩、博士學位之用,不適用於就讀學士學位或遊學生以「交換學生」名義出國進修、實習者。

A:留學生逾期未還款者,承貸銀行將對留學生及其保證人就積欠貸之貸款及利息依法追訴求償,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且開放金融機構查詢。這項紀錄將會影響學生、保證人與銀行的往來關係,包括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等,均會遭到拒絕;同時也將影響其日後在國內外之就業或就學貸款機會。

A:留學生應填寫各項承貸銀行提供之申請書表,並檢附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個人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及切結書向承貸銀行辦理。

A:本貸款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其年收入未達每年碩、博士貸款合計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以結清逾期款者,得提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每次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最多得申請三次;貸款期限不變。延後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其全額負擔。」
寬限期屆滿或延後償還本金期滿,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可向承貸銀行查詢。

A:留學貸款於寬限期屆滿後,留學生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留學生於寬限屆滿前畢業、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自行主動通知承貸銀行。寬限期自畢業、退學或休學生效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但最長不得超過原規定之寬限期。
留學生如中途轉學,應於事實發生時以轉入學校之在學證明通知承貸銀行,寬限期之起算仍以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若所轉知學校,不在本部所編參考名冊之國外大學校院內,則視同退學或休學,其處理方式與之相同。

A:依本貸款辦法規定,寬限期屆滿後,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亦可一次還清,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可現承貸銀行查詢。
還款方式應依各銀行規定,如臨櫃繳交、匯款、網路銀行、網路ATM等方式。

A:所謂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是指已列入本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大學校院,且符合本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留學生所就讀學校未列入本部參考名冊或承貸銀行有疑義者,由本部確認之。
國外大學參考名冊可於本部國際文教處網站查詢 網址:http://www.edu.tw/bicer

A:依本貸款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留學生無法於本貸款期限內完成學業者,得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此期間之利息,由留學生全額負擔。

A: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後之利率由本部公告之;
加碼數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以98年8月1日為例:
期限內:1.05%(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4%(加碼數)=2.45%
期限外:1.05%(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15%(加碼數)=2.2%

A: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須有保證人,且學生之配偶不得為保證人。保證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並經銀行認可具有保證能力之人。

A:本貸款應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若學生已出國,無法親自辦理者,應檢具國內公證人或國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領使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出入國記錄等相關文件,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A: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家庭年收數額,由本部猜考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授權行政院訂定之每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訂定。
戶籍所在地之水捐機關出具之全戶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包括薪資、銀行利息、營利、股利等之所得總額)正本據以認定。
所謂全戶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個類所得資料清單

  1. 留學生本人為單身者,應與父母合計家庭年收入。
  2. 留學生未婚而父母離婚者,應與父母其中一方合計家庭年收入。
  3. 留學生未婚而父母皆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
  4. 留學生本人已婚者,則與其配偶合計家庭年收入。
  5. 留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

A:在學證明文件,應由留學生就讀之國外學校提供。並載明學生就讀之系所、學位、修業年限起止時間。

A:

  1. 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院校畢業證書影本或同等學歷證明文件。
  2. 留學生護照影本
  3. 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但因財力證明而無法正式取得入學許可者,得以原則同意入學證明。(文件為英文者需翻譯為中文)
  4. 留學生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請日前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5. 稅捐機關出具之留學生全戶最新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 若有申請者及其兄弟姊妹共兩人以上出國者,需檢附其兄弟姊妹之出國留學在學證明,尚未入學者得依入學許可證明代替
  • 若有受領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

A:本貸款辦法所稱同等學力其認定標準適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國內高中及大專院校同等學力認定之標準,但大陸、國外高中及大專院校肄業者不符合本貸款辦法貸款對象資格。

A:

  1. 本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院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認定之國外大學院校碩、博士學位。
  2. 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台幣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或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者。
  3. 未在國內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已還清者。
  4. 如為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

A:

  1. 家庭年收入為一百四十五萬元(含)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寬限期屆滿後,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2. 家庭年收入為超過一百一十四萬元至一百二十萬元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餘半利息由學生自行負擔,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3. 家庭年收入為超過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四十五萬元以下者,於寬限期貸款利息由學生自行負擔,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A:修畢碩士學位後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取得原保證人同意,得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依本辦法審查同意後,得延長期限。申請延長後得暫緩償還本金至博士貸款寬限期屆滿後再償還。

A:

  1. 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六年(含寬限期四年),所謂寬限期四年,指就學期間內四年,無須償還本金之期間。
  2. 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十年(含寬限期二年),所謂寬限期二年,指就學期間內二年,無須償還本金之期間。
  3. 寬限期自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

A: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額度為新台幣九十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額度為新台幣兩百萬元。
修讀碩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台幣五十萬元,第二年貸款加計第一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九十萬元。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一年以內完成者,貸款額度為九十萬元。
修讀碩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台幣八十萬元,第二年貸款加計第一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一百六十萬元,第三年貸款加計前一年已貸款數額累計上限為兩百萬元。

A:本貸款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開辦,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

A:

  • 回答問題要有自信、肯定、理所當然。
  • 建議全程用中文回答問題。
  • 建議表格在家先填好。
  • 將所有文件整理好,用文件夾或文件袋裝好。

A:當然會看,不過不會全都看完。以下為必看文件。

  • 非移民簽證預約單(給門口警衛看)
  • 簽證手續費收據正本
  • DS-156表格
  • I-20
  • DS-157表格(男生才需要)
  • SEVIS I-901費用收據
  • -DS-158表格
  • 有效護照
    不一定會看,但仍需要攜帶文件如下:
    1.財力證明
    2.全戶戶籍謄本
    3.舊護照

A:基本上,面試官第一個問題都會問你去美國做什麼?再來最可能問的是:打算唸多久?回答時要明確,兩個月就說兩個月、一年就說一年,言詞要肯定,千萬不要說不一定、或許、可能這些不確定的答案。
再來就是有沒有親友在美國?是誰?如果是近親(父母兄弟姊妹)就回答有,沒有就沒有;如果是遠親(叔叔阿姨)就回答沒有,不要增加麻煩。

A:不將護照放入袋中是方便有需要時可以隨時拿出來,不需要再開文件袋。

A:只有必要的文件需要放入信封袋中,其他的屬於附屬文件,只有面談官員時要求才用到。

A:不行。必須分開繳納此兩筆費用至正確的帳戶上。

A:必要文件為申請需要用到的文件,沒有則無法辦理,且必要文件會要求必須裝入信封袋中,護照雖不用裝入但仍屬於必要文件;附屬文件為當面試官要求時才必須出示之文件。

A:台灣源訊資料處理中心會將您的申請表貼上美國在台協會的條碼,並將您的申請文件裝袋。所以仍需安排時間前往拿取資料。請記得預留適當時間,避免錯過您的面談時間。

A:大約需3~6個工作日,快遞會將您的護照交送給您。

A: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之就學役男,出國讀書後尚未返國時,十九歲徵兵及齡起由役政單位註記列管,其返國後依兵役法36條規定,於返國後補辦徵兵處裡對象,以履行兵役義務;十九歲及齡男子以短期觀光名義申請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由直轄縣、縣(市)政府經合法催告六個月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

A:國內在學或未在學役男,可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由役男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正本、印章,向戶籍地或全國任一鄉鎮市公所兵役單位以短期觀光名義申請出境,符合規定者,由公所核准出境者,其出境期限至核准期限截止日,每次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出境逾期返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之出國申請。

A: 國內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實習等原因,由其就讀學校以公函造冊並檢附護照影本及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出境,經所核准後,役男應於一個月內持核准函及護照正本,至戶籍地直轄縣、縣(市)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憑以出境;經核准者,其出境期限至核准期限截止日,每次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出境逾期返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之出國申請。

A:依現行規定,我國男子出國讀書,必須要在役齡前(18歲前)才可以,十九歲徵兵及齡後,已屬「役齡男子」身分,不得到國外學校讀書。

A:具「役齡前出境就學身分」之男子,因不懂法令規定或具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者,返國探親或休假,並於屆十九歲之年1月1日以後出境,因未攜帶經驗證之在學證明返國,或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返國者,若無法依規定向境管局辦理「再出境」手續,得先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戶藉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二個月之短期出境,獲准後持憑經枝章之護照出境;待返回國外就讀學校,取得該次返台前已在國外學校就讀且現仍就讀之修習具季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在學證明」(若非修習具學士學位以上課程者,則除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外,另須檢附其返國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之證明文件,如治病或探病之診斷證明書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後,寄回台灣,繕寫「申請書」(可由在台之成年親屬代理申請)並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含中文翻譯本)等,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公所受理後函送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並轉陳內政部役政署核辦,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獲准後,始得恢復役齡前國外就學身分,繼續在國外就消並完成學業;若經申請後無法獲准,則須依規定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A:役齡前出境,十九歲之年已在國外就學,雖不限定就讀正式學歷學校,惟如果屆十九歲以後返國探親或休假,必須符合二十四歲前就讀大學,二十七歲前就讀碩士班,三十歲前就讀博士班之條件,並持有經驗證之大學以上在學證明,才可向境管局申請再出境,出國繼續就學

A: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於返台探親或渡假後,直接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筆「再出境」;須檢附之證明文件,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大學(或學院)修習具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又於返國停留期限屆滿,必須延期出境者,如符合規定(重病、意外災難、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國外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得檢附國內就醫醫院診斷書、相繳證明或經驗證之國外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假期間證明,直接向境管局申請辦理,獲准期間最長不得再逾二個月。

A:依現行規定,我國之男子出國讀書,必須要在役齡前(十八歲以前)才可以;出國時之「就學」,放寬為包括就讀語言班等,且不限定就讀正式學歷學校。

A:凡年齡屆十九歲之年1月1日起至四十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 「役齡男子」,簡稱「役男」;徵兵及齡男子,為年齡屆十九歲之年1月1日起之具中華民國國建之男子,其計算方式:以現為民國幾年減去出生年次,其數目如為十九以上,即徵兵及齡(例: 民國95年-76年次=19歳);承上例,76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95年1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一整年時間皆為十九歲,以此類推。

A:

  • 準備好護照及簽證。
  • 預定機位。
  • 安排校方接機。
  • 安排住宿。
  • 參閱各國之入海關的資訊。
  • 離台前別忘記做眼科及牙科檢查。
  • 預先記下學校及聯絡人住址及電話。
  • 如行李超重,可預先寄到學校或稍後由家人郵寄
    PS:機場超重罰金頗貴,各家航空不一。

A:

  • 通知父母或親友以安全抵達。
  • 安頓好住宿問題。
  • 到所屬之學報到。
  • 前往各國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 辦妥學校登記註冊手續。
  • 領取學生證。
  • 和投保學生健康保險的公司聯繫。
    (請與所屬學校之海外學生辦公室查詢)

A:

  • 將護照、學生簽證、機票、鈔票、重要文件及貴重物品放在手提行李包,以便攜帶上機。
  • 要報網之物品應放一起,方便報關。
  • 將行李上鎖,並將每件行李上填上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 將讓照首頁及簽證影印本放一份在行李箱中,另留一份給家人備用。